湖南省直单位困难职工和农民工重大疾病
医疗救助实施办法(修正)
为缓解省直单位困难职工和农民工会员就医难的问题,规范省直单位困难职工和农民工会员重大疾病的医疗救助工作,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根据《湖南省城镇职工大病医疗互助办法》和省总工会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省直单位困难职工和农民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由省直单位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实施。
第二条 省直单位困难职工和农民工会员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主要是解决省直单位困难职工和农民工会员在医疗年度内基本医保以外的医疗费用问题。
第三条 救助原则
1.坚持政府救助和工会帮扶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工作单位与个人自救相结合的原则;
3.坚持工作单位工会管辖的原则;
4.坚持维护基本医疗权益的原则;
5.坚持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
第四条 救助对象
申请救助对象的工会关系必须在省直工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2.家庭人均收入虽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给家庭生活造成困难的;
3.其他特殊情况;
4.下列情况不属于大病救助对象:
⑴因违法犯罪行为导致医疗费用的;
⑵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用的;
⑶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的;
⑷未在规定医疗单位就医的,但相关疑难重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了转诊手续的除外;
⑸非直系供养亲属;
⑹离休干部;
⑺高收入年薪制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⑻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的情况。
第五条 救助范围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衰竭(尿毒症);
3.白血病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脑中风;
5.重度精神分裂症;
6.重度糖尿病(有一个以上并发症且不能控制);
7.重症肝炎,肝硬化晚期;
8.严重烧伤(成年人总面积百分之三十或三度烧伤达到百分之十以上;未成年人总面积百分之十或三度烧伤达到百分之五以上);
9.心脏病(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脏病);
10.重大器官移植手术;
11.系统性红斑狼疮;
12.其他重大疾病。
第六条 救助标准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且患重大疾病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家庭,当年住院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医保和各种补助)累计超过2万元时,给予5000元以内的救助;累计超过5万元时,给予10000元以内的救助;累计超过10万元时,给予10000至20000元的救助。
2.家庭人均收入虽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但医疗费用给家庭生活造成困难的职工和农民工家庭,当年住院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扣除医保和各种补助)累计超过4万元时,给予5000元以内的救助;累计超过8万元时,给予10000元以内的救助;累计超过15万元时,给予10000至20000元的救助。
3.所有受助对象每人全年累计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0元。
第七条 医疗费用审核
审核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扣除下列费用:
1.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2.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补助的费用;
3.社会各界捐赠的救助资金;
4.其他相关规定。
第八条 救助程序
1.申报。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属向所属单位工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湖南省直单位困难职工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如实提供相关诊断书、有效医疗收据、住院证明、必要的病史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及第七条所列各项费用证明材料,由其所属单位工会进行初审。
2.受理。初审合格后,由其所属单位工会的工作人员携带相关材料(救助申请、相关诊断书、有效医疗收据、住院证明、必要的病史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及第七条所列举各项费用证明)及收入证明(在职职工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的工资收入证明和近三个月的工资条;退休职工需提供劳动保障部门的工资存折)到省直单位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进行申报。没有纳入困难职工档案管理系统的,必须先建档,后申报。
3.审核。省直单位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收到相关申报材料后,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可入户调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或申请人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
4.公示。审核通过后,由申请救助者所在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并将公示有关情况报省直单位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同时,省直单位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按照相关规定公布。
5.发放。救助金的发放由直单位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救助金发放至受助者本人或亲属的银行账户上。对安排领导上门慰问的,由省直单位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工作人员一同前往,以实名制发放登记的形式发放现金或银行卡。
6.对于来帮扶中心申请救助的个人,由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告之相关程序,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九条 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申请一般应在治疗结束3个月内提出申请。
第十条 医疗救助资金的筹措
1.财政帮扶资金;
2.上级工会补助资金;
3.本级工会筹措资金;
4.社会捐赠及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受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重大疾病救助金的,省直单位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将依法如数追回,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予以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直单位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2014年5月1日开始执行。
附:湖南省直单位困难职工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
主题词:困难职工和农民工 医疗救助 实施办法 通知
抄送:省总工会法律保障部
湖南省直属机关工会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4月27日
(共印400份)
湖南省直单位困难职工重大疾病救助申请表
|
姓名
|
|
性别
|
|
年龄
|
|
民族
|
|
是否单亲
|
|
近期一寸
免冠照片
|
|
身份
证号
|
|
身份
|
|
|
工作
单位
|
|
单位
性质
|
|
|
家庭
住址
|
|
联系
方式
|
|
|
本人月平均收入
|
|
家庭人口数
|
|
家庭年人均收入
|
|
|
户口所在行政区划
|
|
户口类型
|
|
是否进入困难职工帮扶系统
|
|
|
家庭成员关系
|
姓名
|
性别
|
关系
|
出生日期
|
身份证号
|
健康
状况
|
月收入
|
工作单位
或学校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申请原因(只填写身患何种疾病)
|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基层工会意见
|
|
|
大企业集团或系统工会意见
|
|
|
审核
意见
|
|
一、填写说明:
1.身份是指在岗、下(待)岗、失(无)业、退休、病休、病退、内退、农民工;
2.户口类型是指城镇户口、农村户口。
二、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2.相关诊断书;3.有效医疗收据;4.住院证明;5.必要的病史材料;6.身份证复印件;7.其他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