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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湖南食品药品职学院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12-04    作者:     来源:     点击:

 

湘食药院发〔2018〕5号

 

 

关于印发《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湖南食品药品职学院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工程

签证管理实施细则》

的通知

 

各处室、二级学院: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基本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2.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


附件:3.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工程签证管理实施细则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2018年1月2日
附件1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基本建设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保证基建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基建资金使用效益;同时进一步明确基建资金使用程序,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的情况下,简化财务手续,提高办事效率,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等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校基本建设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任务与基本原则

第二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基本建设的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筹集、拨付使用基本建设资金,保证我校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核算、决算监督和效益分析工作;加强工程概预(结)算、决算管理,提高投资效益。

第三条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专款专用原则。基本建设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二)效益原则。基本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学校基本建设资金管理部门要认真按照基本建设制度办事。

第三章  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第四条  基本建设资金由学校财务管理部门管理,财务管理部门应安排专人专项管理基本建设资金。

第五条  学校主管财务工作的副校长根据校长授权领导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工作,协调基建资金用途。

第四章  基本建设资金的筹措

第六条  基本建设资金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筹措,并统一管理和调度。财务管理部门要积极从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争取基建经费,从社会各方面多渠道筹集基建资金。

第七条  国家预算内基建投资和其它专项基建投资的申请手续由财务管理部门按照上级等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

第八条  社会赞助、市场融资等社会性资金用于我校基本建设的,由相关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组织筹措,并集中规范管理。

第九条  银行贷款用于基本建设,由财务管理部门协调组织。

第五章  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计划管理。学校财务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要按照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使用、管理基建资金。我校年度基建资金计划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为主、财务管理部门协助共同编制,汇总下一年度自筹基建资金规模,报学校党委会研究,批准以后下达给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在学校确定的当年自筹基建资金总规模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将资金分配方案书面汇总给财务管理部门,并按学校财务规定实行报账制使用。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资金实行合同管理。基建和财务部门要严格按照基建工程(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合同、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管理、支付基建资金。基建工程合同、设备和材料采购合同一般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招投标的结果主持签署。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签署的合同正副本、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复印件需加盖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公章)均须交财务管理部门,作为付款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基建工程项目的总投资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负责控制。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年度预算按时下拨基建资金。

第十三条  基建工程在办理决算手续之前,总承包合同的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必须经过审计部门审计。

第十四条  基建项目的合同付款条件,一般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特殊情况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与合同方商议,在合同中明确。

第六章  基建项目合同的主要控制指标

第十五条  工程备料款。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没有预付款,特殊情况需付给施工单位工程备料款的不能超过当年建筑安装工作量所需资金的20%。在工程进度款支付至50%时,开始抵扣工程备料款(以上费用支付具体以合同为准)。

第十六条  工程设计费。原则上签定合同后,初步设计通过评审后,付费30%;提供全部施工图纸,付费5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费20%(以上费用支付具体以合同为准)。

第十七条  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一般按工程节点据实支付,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75%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支付招标图纸之外的变更、洽商所形成的工程进度款,不得超过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审定金额的70%(以上费用支付合同规定的具体以合同为准)。

第十八条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保留3%左右的质量保证(保修)金,待工程质保期到期后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质保期内如有返修,发生费用应在质量保证(保修)金内扣除(以上费用支付具体以合同为准)。

第十九条  设备、材料费。预付设备、材料费一般不超过30%;设备、材料到货后付至不超过70%;安装调试,且验收合格后,付至不超过95%,5%尾款待保修、保质期满方可支付。如因决算需要付清全款,供货方必须提供相当5%货款的银行保函(以上费用支付具体以合同为准)。

第二十条  监理费、代建费。监理、代建合同中一般需要明确签定监理、代建合同后应付预付款数额和工程完全完工之前应留尾款数额,其余监理、代建费根据工程进度阶段支付(以上费用支付具体以合同为准)。

第七章  基建款项支付程序

第二十一条  勘察费、设计费支付程序。由收款单位按照合同规定的付款数额提供正式发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学校财务制度办理,财务管理部门在核对发票所标本期付款数额与合同标明数额一致后,据实付款。

第二十二条  工程备料款。由施工单位写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代建、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报有关校领导审批,明确备料款数目,并复印分别交监理、代建、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预算管理人员。财务管理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和校领导签字确定的备料款额度付款。

第二十三条  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手续如下:

(一)施工单位按实际工程进度依中标金额和发生的洽商变更报“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

(二)监理审核确认,签署“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并上报工程进度报表;

(三)代建单位审核确认应付款额,签署“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并上报工程形象进度报表;

(四)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工程负责人审核确认工程形象进度报表,签署“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

(五)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预算主管人员审核上述文件,明确应付款额,签署“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

(六)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处长审查上述文件,签署“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付款额度,并报有关校领导审批。

(七)财务管理部门审核上述文件,按照有关校领导审批的额度付款。

第二十四条  监理、代建费支付程序。

(一)监理、代建单位填写 “工程形象进度报表”和“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

(二)代建单位审核确认应付款额,签署“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并上报工程形象进度报表;(限于监理单位付款时)

(三)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工程负责人审核确认工程形象进度报表,签署“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

(四)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预算主管人员审核上述文件,明确应付款额,签署“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

(五)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处长审查上述文件,签署“工程进度款支付证书”付款额度,并报有关校领导审批。

(六)财务管理部门审核上述文件,按照有关校领导签署的额度付款。

第二十五条  其它建设费付款程序。

(一)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经办人提供有关收费单位的收费依据(已经提供而且标准不变的无需提供),经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处长签字并经有关校领导审批的校内借据,财务管理部门办理预付款。预付款尽可能使用转账支付。

(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经办人借款后应及时报账,报账时应提供收款单位正式收款凭据,学校财务制度据实报销。

如收款单位事先开具正式收款凭据,可以不办理借款手续,财务管理部门按上述程序直接报销。

第二十六条  收款单位在各类报表和收据、发票上加盖的公章必须与签定合同的公章一致。如因特殊原因不一致时,需由签定合同的单位出具“使用公章委托书”或者其上级单位、工商、税务部门出具书面说明,并经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处长和有关校领导签字同意,财务管理部门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门支付中,遇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校领导签署的意见处理。

第八章  基建工程结算程序

第二十八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负责督促代建单位,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后,及时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结算资料,并办理结算。

第二十九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审查经代建单位审核的工程结算资料,建议是否聘请第三方或自行对报送资料进行再审核,报学校研究后确定。

第三十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将需要审计的工程结算资料移送学校主管审计的部门,提请审计。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工程项目批准建设、监理、质量验收等有关文件;

(二)工程概算资料(包括设计概算、标底、标书)及招投标文件;

(三)合同、协议,包括施工承包合同、补充协议及主要材料、设备采购合同,

(四)施工图或竣工图;

(五)工程量计算书;

(六)施工组织设计;

(七)工程变更签证资料。以下情况必须有签证: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施工用料发生变化;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同;

(八)隐蔽工程资料;

(九)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管审计的部门对工程结算进行审计后,向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下达书面审计结果,学校主管审计的部门提供的工程结算审定表是办理工程款结算手续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基建工程结算手续。

(一)财务管理部门向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预算人员提供需要结算合同已付款总额单(经有关人员签字);

(二)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预算人员依据合同、审计单位下达的结算审定表(无需审计的小型工程由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下达结算审定表)、保修合同填写工程结算单,报请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处长签批;

(三)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根据代建单位或审计单位下达的结算审定表、经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处长审核的工程结算单、保修合同、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办理结算手续。

(四)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将工程结算情况向主管副校长报告,申请办理工程决算手续。

第三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完结工程结算后,应及时清理账务,根据基本建设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主管副校长的意见办理工程竣工决算手续。

第九章  基建工程固定资产移交程序规定

第三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在每年初完成上一年度基建财务决算后,向基本建设管理部门预算人员提供上年度已完工决算工程的面积和总造价。

第三十五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涉及到“代建单位”的仅限于学校实施代建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工程设计变更

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管理及监督,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设计变更必须坚持审批严格、程序规范的原则,必须有利于优化工程项目功能、提高工程项目质量、节约工程项目投资。后勤资产管理处归口管理学校工程设计变更工作,负责设计变更的审查、报批、审签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第三条 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三类:

(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二)由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三)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第四条 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方备齐相关原始资料,后勤资产管理处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第五条 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预估增减的设计变更金额。凡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院出具图纸和说明,坚持按图施工。

第六条 设计变更的控制

(一)设计变更控制原则:

1、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规;

2、 保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更满足使用功能;

3、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

4、 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

(二)变更内容:

1、 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

2、原设计中某些施工工艺做法现场难以实现、改进后更加合理的内容;

3、原设计中某些功能要求不能达到而需要进行改进的内容;

4、原设计中存在的遗漏、缺陷等内容;

(三)相关部门职责:

1、后勤资产管理处:

(1) 负责办理设计单位、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申请手续;

(2)负责对设计变更的施工工艺进行把控;

(3)负责督促检查变更的实施;

(4)负责对拟发生的设计变更进行经济分析;估算变更成本;

(5)负责变更实施后,核算变更实际发生额是否在估算范围内。

2、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设计变更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七条 设计变更审批权限。施工过程中,设计变更按以下情况办理审批手续:

(一)预计设计变更造价在0.5万元(含0.5万元)及以下,后勤资产管理处会同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讨论后审签,办理变更手续。

(二)预计设计变更造价在0.5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代建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论证后,经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员签字公章后,办理变更手续。

(三)预计设计变更造价在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后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后勤资产管理处副校长审批同意,相关参与人员审签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办理变更手续。

(四)预计设计变更造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后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后勤资产管理处副校长和校长审批同意,相关参与人员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办理变更手续。

(五)预计设计变更造价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后形成会议纪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相关参与人员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办理变更手续。

(六)单项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50万元以上的,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代建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进行论证后形成会议纪要,报校党委会批准,相关参与人员按要求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办理变更手续。

第八条 其他

(一)所有变更必须由提出部门填写《工程技术核定单》按流程审批,对于没有填写《工程技术核定单》的设计变更,不予受理;

(二)《工程技术核定单》各部门的审批时效,监理单位应在2日内完成,设计单位应在3日内完成,代建单位应在3日内完成,后勤资产管理处应在2日内出具意见,分管后勤资产管理处副校长2日内出具意见,校长2日内出具意见。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工程技术核定单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合同编号

 

致:XXXX监理单位   XXXX设计单位   XXXX代建单位  XXXX项目单位

事宜:                        关于XXXXXXXX 的事宜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签字):           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设计单位:

 

项目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代建单位:

 

现场工程师(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工程师:

 

 

 

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后勤资产管理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后勤资产管理处副校长:

 

 

 

副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校长: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4份,其中:监理单位1份,代建单位1份,施工单位1份,后勤资产管理处1份。意见签字栏根据金额进行分级审批,不需要签字的请打印时删除。

附件3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工程签证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签证的管理,规范工程签证工作程序,明确审批权限,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现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基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签证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工程签证是指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施工单位按发、承包合同约定,就施工过程中涉及合同价款之外的施工事实所作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  工程签证应遵循合法性、真实性、全面性和时效性的原则,必须按照规定程序严格审批。

第五条  工程签证是索赔处理、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是工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控制办理工程签证。未按本规定要求办理的均为无效签证。

第二章 工程签证管理部门及职责

第六条  工程签证归口后勤资产管理处管理,必须由后勤资产管理处、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各自管理权限签字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代建项目还必须由代建单位按照管理权限签字并加盖公章方能生效。其它任何形式的口头承诺和不符合规定的签证均视为无效签证,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

1、代建单位负责督促按规定程序办理、审核现场签证;组织相关参建单位参加现场签证工作,并对工程内容、计量和造价进行确认;

2、后勤资产管理处是学校签证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代建单位、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参加现场签证工作,并对工程内容、计量和造价进行确认;

3、施工单位负责现场签证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现场签证完整资料文件;

4、监理单位负责组织工程量现场签认,审核现场签证文件,监督现场签证的实施;

5、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现场签证的全过程监督、检查。

第三章工程签证管理要求

第四条  完整工程签证资料应包括《工程联系单》、《工程签证单》和附件等。办理工程签证要求使用统一的表格形式(见附表一、二),A4纸单面打印,并将附图、工程量计算式、原始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第五条  工程签证必须签明事件发生的原始状况、事实依据和原因,书写规范清晰、内容完整真实、图示尺寸准确、计算过程符合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无差错、材料价格组成清晰,不得涂改。

第六条  办理施工签证一般要“一事一单、一项一签、随做随签”。对一些重大的现场变化,必须及时拍照和录像,以保存第一手原始资料。

第七条  所有工程量必须经现场测量后填写,到场人员必须当场在现场签证单上签字或当场在记录的原始数据上签字后补签签证单。

第八条  签证单必须按项目及专业进行连续编号,不得空号。

第九条  工程签证必须及时完成,避免过期补签,原则上不得事后签证和回忆签证,严禁在办理工程决算时补签。隐蔽工程的工程签证必须在下一道工序施工前完成。

第十条  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施工图纸及其附件是工程建设施工的指导文件,杜绝采用工程签证方式组织施工。

第十一条 凡清单、定额及有关文件中已有规定的项目,不应再另行重复办理签证。

第十二条  签证原则上不允许签计时工,坚持以工程量的计量签证为主,如有特殊临时用工情况,必须列明用工人数及用工时间。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工程签证审批权限按造价金额变动大小分级确定。

1、单项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在0.5万元(含0.5万元)及以下零星签证,后勤资产管理处会同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讨论后审签,分别加盖部门公章后实施。

2、单项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0.5万元以上2万元(含2万元)以下签证,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代建单位、监理及施工单位论证后,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及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员签字,分别加盖部门公章后实施(以下同)。

3、单项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2万元以上、5万元(含5万元)以下的,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会同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后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后勤资产管理处副校长审批同意,相关参与人员审签并加盖部门公章后实施。

4、单项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5万元以上、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会同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后形成会议纪要,报分管后勤资产管理处副校长和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组长(校长)审批同意,相关参与人员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实施。

5、单项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10万元以上、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后勤资产管理处会同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后形成会议纪要,报校长办公会批准,相关参与人员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实施。

6、单项签证涉及工程造价增减数额50万元以上的,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会同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论证后形成会议纪要,报校党委会批准,相关参与人员按要求审签并加盖公章后实施。

第五章 工程签证管理程序及审核

第十四条  工程签证实行申报制度,坚持先审批后实施,非工程设计变更引起的签证按下列工作流程办理:

1、施工单位应以《工程联系单》的方式向监理单位提出签证申请,写明须签证的内容、依据和费用预算,报监理工程师初审后转送代建单位审核;

2、代建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报学校审批确认;

3、学校审批确认后,后勤资产管理处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现场进行工程内容勘察、测量记录,形成详细的原始书面资料;

4、施工单位根据上述资料整理填写《工程签证单》,《工程签证单》的内容必须与《工程联系单》相符。现场监理工程师负责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签证进行初审;代建单位进行审核。学校审批确认;

5、《工程签证单》审核确认后,各参与单位和人员按相应的权限履行签字盖章手续;

6、办理工程签证的签字顺序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建设单位。

第十五条  在审核工程签证时应从真实性、合理性、实质性三个层次从严把握,具体审核依据包括:1、工程施工合同;2、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联系单等文件;3、工程相关的图片、文字等依据;4、监理单位、代建单位、后勤资产管理处确认过的工程量。

第十六条  工程签证的时效性

施工单位原则上应在完成指令上的工作内容后7日内向监理单位提交现场签证申报资料,监理单位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代建单位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勤资产管理处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分管后勤资产管理处副校长原则上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校长原则上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

第十七条  现场签证计价依据及结算支付  

1、工程签证价款的确定和结算方式应按合同中相关条款约定严格执行,不得以包干价或费用总价变相改变计价依据和方式。

2、签证内容价款计取无明确合同条款约定的,其计价标准原则上应参照原施工合同中协议计价方式执行。

3、签证内容的计量必须(零星劳务费用除外)以现行湖南省颁布的工程量清单(定额)计价办法中的计算规则办理。

第六章 工程签证例外处置

第十八条  应急情况处理

因某项签证直接影响工程质量、安全,或对工期造成重大影响,来不及按正常程序办理的,按照应急情况进行处理。

1、由后勤资产管理处经上述审批权限或签发权限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同意后,通知代建单位或监理单位安排施工单位执行;

2、有关经办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正常程序补办手续并注明补办的原因。

第十九条 依据合同不能确定单价或总价的工程签证,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代建单位、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协商谈判,明确签证内容及费用结算方式,形成会议纪要,按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实施。

第七章 工程签证资料管理

第二十条  工程签证的资料管理

1、工作联系单、工程技术核定单、签证单一式4份,其中:监理单位1份,代建单位1份,施工单位1份,建设单位留存1份。

2、后勤资产管理处应按具体实施的项目分类,及时将已签订的工程签证单在规定的时间内整理归档,未归档的签证单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3、工程签证作为工程结算依据和技术经济文件应当妥善保管。结算时按照工程竣工结算程序将工程签证(原件)同其它结算资料一并上报学校审计部门。审计结束后,学校审计部门将工程签证和其它报审资料移交学校档案室存档管理。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工程签证工作中相关经办人员必须严格按制度和程序办事,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学院的相关制度。对违规、违纪、违法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与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工作联系单

                                                                                                                                                                         编号: 

工程名称

 

施工单位

 

合同编号

 

致:XXXX监理单位    XXXX代建单位     XXXX项目单位

事宜:                        关于XXXXXXXX 的事宜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签字):          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代建单位:

现场工程师(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工程师:

 

 

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后勤资产管理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后勤资产管理处副校长:

 

 

副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校长: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4份,其中:监理单位1份,代建单位1份,施工单位1份,后勤资产管理处1份。意见签字栏根据金额进行分级审批,不需要签字的请打印时删除。


工程签证单

编号:

工程名称

 

合同编号

 

事项名称

  

签证部位

 

签证依据/指令单编号

 

附件资料

□报价书   □变更依据  □工程指令    □照片  □其他

申请签证金额(元)

 

致:XXXX监理单位      XXXX代建单位     XXXX项目单位

签证内容:

 

 

 

 

项目经理:(签字)

                                    施工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监理单位:

监理工程师(签字):       总监(签字):                年    月   日

代建单位:

 现场工程师(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工程师:

 

 

工程师(签字):      年   月   日

后勤资产管理处: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分管后勤资产管理处副校长:

 

 

副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校长:

 

 

校长(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4份,其中:监理单位1份,代建单位1份,施工单位1份,后勤资产管理处1份。意见签字栏根据金额进行分级审批,不需要签字的请打印时删除。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2018年1月1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