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食药院发〔2018〕65号
关于印发《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固定
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二级学院: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已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
2018年10月31日
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实现保值增值,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增强办学整体实力,推动学校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理顺管理体制、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优化资源配置、实现资源共享、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明确产权关系,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固定资产的产权登记、界定、增加变更、使用维护、清产核资、财务管理、统计报表、投资分析;资产的范围、分类、计价。
第四条 固定资产范围包括:
(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态不变的资产。
(二)单台件价值虽未达到上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视为固定资产。
第五条 固定资产分类: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学校固定资产划分为十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土地及植物、仪器仪表、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印刷机械、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家具、行政办公设备、被服装具、牲畜。
第二章 固定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归口负责、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由后勤资产管理处统筹协调管理学校固定资产,负责日常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财务与采购管理处负责固定资产账目管理工作。学校各处室、二级学院安排一名专人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根据学校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职能划分,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管理职责为:
(一)后勤资产管理处职责
1、负责制定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2、负责全校固定资产产权界定、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管理工作。
3、负责学校固定资产实物分类、分户明细帐登记、统计工作,定期组织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
4、组织全校新增固定资产的计划论证、汇总报批,并对其进行验收登记、变更调拨、维护保养、报废处置等管理工作。
5、负责及协调有关部门对全校房屋资源统一登记、分配、使用、调整、维护等管理工作。
6、负责全校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家具、捐赠品、文物、陈列品、机动车辆等固定资产分配、使用、维修、处置等管理工作。
7、负责全校库存固定资产的登记、存放、保管、发放,做到帐、物、卡相符。
8、负责归属本部门的资产日常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按有关规定申请购买、维修、报废本部门资产。
(二)财务与采购管理处职责
1、在固定资产日常管理中,财务与采购管理处负责固定资的价值核算,审核固定资预算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配合监督检
查。
2、负责归属本部门的资产日常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按有关规定申请购买、维修、报废本部门资产。
(三)其他处室、二级学院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
2、对本单位使用的固定资产,在学校规定的权限内有调配权,但必须保证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3、各单位须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负有管理责任,应管理好本单位固定资产帐、卡、物工作,并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清查,做到帐、物、卡相符,认真做好有关资产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工作。
第八条 学校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相对稳定,工作调动时要实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帐、物、卡清点无误,签署交接文书,经后勤资产管理处备案后方可调动。
第三章 固定资产购置
第九条 采购计划分为预算采购计划和临时采购计划。预算采购计划是每年根据全校物资采购计划或预算经费安排计划,经批准后,按物资采购程序组织实施。临时采购计划作为预算采购计划的补充,对未纳入预算采购计划又必须采购的物资由各部门向财务与采购管理处申报补充计划(具体按照学校采购管理办法限额标准申报)。
第十条 固定资产采购按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采购制度执行。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计价、验收和记帐
第十一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调入价及运费、保险费、安装手续费等记帐。
(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照建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帐。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扩建、改建的固定资产应按照扩建、改建所发生的支出减去扩建、改建过程中变价收入后的净增加值记固定资产帐。
(四)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确定的价款、运杂费、安装费等记帐。
(五)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新购置价值记帐。
(六)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照评估价值或者合同协议价计帐。
(七)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待实际价值确定后记帐。
(八)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实际价格或按评估价值,以及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记帐。
第十二条 已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经过学校研究,批准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增加、补充设备或改造装置的;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发现原固定资产记帐有误的。
第十三条 学校从实际需要出发,对固定资产的投入应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按照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精打细算、轻重缓急的原则逐步解决。坚决杜绝盲目、重复购置、建造固定资产,造成资源闲置和浪费,切实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发展规模以及固定资产配备及使用计划确定经费预算计划,增加固定资产应在安排的年度经费预算范围内,严禁擅自非计划超支超用。
第十五条 实行集中采购新增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需要特定验收的除外),由使用部门组织后勤资产管理处、财务与采购管理处、纪检监察室及党政办共同验收,按照有关专业标准、合同条款进行勘验、测试和清点,验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结算手续,并按合同条款提出退货或索赔。捐赠的固定资产,由接受捐赠的部门到后勤资产管理处、财务与采购管理处办理固定资产入库、入账手续。
第十六条 验收通过后,后勤资产管理处和参与验收的部门共同填写验收报告,由后勤资产管理处出具固定资产验收单(一式三份)、并建立固定资产帐、卡片,打印条码标签。财务与采购管理处办理结算手续和资产入帐。
第五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管理好所占有和使用的固定资产,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要认真执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结合实际,制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切实落实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对仪器设备要定期检测、校验,确保精度和性能完好,注意防尘、防潮、防锈,保持设备清洁;房屋构筑物定期勘查、急时修缮,确保使用安全;要爱护学校图书资料,发现破损及时修复;对各类家具、生活服务设施,主管部门应经常安排维修人员进行定期检查,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九条 学校与各使用单位共同建立固定资产帐、物、卡管理体系,完全达到帐物相符、帐卡相符。
第二十条 对在使用资产过程中,造成丢失、损坏,根据资产新旧程度、丢失原因及认识态度按以下标准或形式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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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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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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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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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的9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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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含)以上,两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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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的6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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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含)以上,三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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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的40%~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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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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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值的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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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领导许可,可赔偿不低于同等性能指标的同种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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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固定资产变更管理与处置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校内外调拨、借出、变价、报废、丢失都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逐级报批后,由学校职能部门统一办理有关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含门面等),由出租、出借单位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后勤资产管理处批准后方可租借;固定资产出租按学校采购管理制度办理;对回收出租、出借的资产应进行全面认真检查,确认无任何损伤、损坏情况下收回。租借取得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与采购管理处。
第二十三条 后勤资产管理处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的原则,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率低下的资产可进行调整或调拨,调到使用效益高的部门,最大限度发挥作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内部移交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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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因校内调拨、使用人员变更、使用部门调整等发生变动,以及资产闲置、待报废、使用人离职等收回时要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并保证已回收资产和安全。
(二)固定资产使用人退休或调离学校,必须先办理名下所有或领用的固定资产交接手续、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三)资产管理员岗位发生变动,应在本单位监督下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固定资产产权转移或注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损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投资、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条件。
(一)设备、家具等报废、报损必需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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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家具等使用年限已过,并已无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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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老化、机型淘汰、技术性能落后、不能满足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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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长期失修、主要零件遭到毁损、且无法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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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部件严重损坏、维修费用过高、继续使用经济上不合算或修理费用接近同种新产品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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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使用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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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报废、报损等条件:经有关专家鉴定,已无使用价值和保存价值:
第二十七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的程序。
(一)由使用单位填报仪器设备报废、报失、交接、调拨等资产处置相关审批单;
(二)由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鉴定小组组织进行技术鉴定;学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鉴定小组由分管后勤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人任副组长,后勤资产管理处、财务与采购管理处、党政办、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人员为成员。
(三)按有关审批权限,向学校后勤资产管理处、分管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报批;需要向省教育厅和省财政厅报批的,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四)对已经批准报废、报损与转让的固定资产,由后勤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五)到后勤资产管理处和财务与采购管理处办理有关固定资的核销手续;
(六)10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还须报校长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处置固定资产的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学校财务与采购管理处,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七章 固定资产的仓库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合理、适量地储备通用、常用低值易耗品、材料等物品的库存是保证学校教学、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等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物质基础。
第三十条 后勤资产管理处需安排专人管理固定资产仓库。仓库管理人员应贯彻执行学校有关仓库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和完善仓库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明确仓库管理工作责任目标,并自觉检查落实。
第八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三十一条 学校各固定资产归口管理单位应每半年组织进行一次清查资产,达到帐、物、卡相符的要求。清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并及时解决或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职能管理部门批复。
第三十二条 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全校对固定资产归口单位进行全面清查资产,要求各单位内部帐、物、卡相符;学校固定资产分户帐与各单位固定资产帐、卡相符;学校固定资产总帐与财务与采购管理处固定资产明细帐完全相符。
第三十三条 后勤资产管理处会同财务与采购管理处、纪检监察室等部门对学校固定资产使用、管理进行检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