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经教育部2016年第14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学术不端行为是指高等学校及其教学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和学生,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学术不端行为主要包括:
一、剽窃、抄袭、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研究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科研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或者捏造事实、编造虚假研究成果。
四、未参加研究或者创作而在研究成果、学术论文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而不当使用他人署名,虚构合作者共同署名,或者多人共同完成研究而在成果中未注明他人工作、贡献。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励和职务评审评定、申请学位等过程中提供虚假学术信息。
六、买卖论文、由他人代写或者为他人代写论文。
七、在正式填写有关个人学术情况报表或向新闻媒体、公众场合发布相关信息时,不如实报告自己的学术经历、职称、学术兼职或学术成果及其价值;涂改或者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及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
八、未全面了解别人的学术成果和学术思想而对其恶意诋毁。
九、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校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十、其他根据高等学校或者有关学术组织、相关科研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则,属于学术不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