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我院学生社团是在学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指导和管理下的,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自发组成、按照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师生课外组织。
第二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团建设,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推动校园文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社团的组织原则
第三条 学生社团直接由院团委进行管理。
第四条 每个学生社团配备1-2名指导教师,由我院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在某一方面有专长的教师担任。社团也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在校内外聘请相关专业的专家或有关人士担任社团顾问。
第五条 社团的指导教师应定期对该社团的主要工作和活动开展进行指导,并对社团干部和会员进行业务方面的讲座和培训。
第六条 学生社团除接受学校党团组织领导和指导外,日常管理工作由学生会负责。
第三章 社团的成立、登记及注册
第七条 凡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基于共同的兴趣和愿望,均可申请成立社团。组建新社团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社团应由3名以上学生联合发起,成立之后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10人;
(二)社团的发起人必须具有组织该社团所需具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三)社团必须有独立的章程、明确的内部组织机构。
第八条 申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材料:
(一)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成立该社团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社团发起人名单及基本情况;
(三)社团章程草案;
(四)发起人认为需说明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社团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的名称;
(二)社团的宗旨、主要任务、活动内容;
(三)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民主的组织管理程序、执行机构及产生程序;
(五)章程的修改程序;
(六)其他需要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十条 院团委在收到新社团申请材料后进行调查、审核,于5个工作日之内予以批复。对未被批准成立的社团,本学期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十一条 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应在两周之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选举产生理事。
第十二条 成立新社团的具体流程如下:
程 序
(一)申请组建
社团发起人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二)院团委批准
(三)筹备组建
社团发起人
1、招收会员(10人以上),特殊社团可以采取审批制;
2、完善社团章程草案、制定工作计划;
3、聘请指导教师。
(四)召开大会
全体会员
1、通过社团章程;
2、选举产生社团理事会干部。
(五)正式成立
填写《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学生社团成立登记表》,上交正式章程、干部名单、会员名单、工作计划等。
第十三条 经审批成立的学生社团,应按要求定期进行社团注册。社团注册时间为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社团注册时需填写《湖南食品药品职业学院社团年度注册登记表》并上交院团委。
第十四条 社团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将予以注销:
(一)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
(二)损害学院形象或会员利益的;
(三)未按要求进行年度注册的;
(四)连续6个月未开展活动的;
(五)会员人数不足10人的。
第十五条 社团被注销后,社团主要干部应主动配合院团委、学生会开展责任追究、财物清查等工作。
第四章 社团会员及干部管理
第十六条 我院所有学生社团的会员必须为我院全日制在籍学生。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社团,一人同时参加的社团数量最多不超过2个。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的日常工作由理事会具体负责。理事会的干部职数一般不超过5人,其中会长1人,副会长1-2人,理事1-2人,理事会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工作机构,但必须报经院团委批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每届理事会任期原则上为一年。理事会任期届满,应召开全体会员大会进行换届选举。会员大会到会人数达社团会员总数的50%以上,选举方视为有效。
第十九条 社团换届选举大会由社团自主决定或者报批进行,其主要议程为:
(一)总结一年来社团工作;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社团理事会。
第二十条 新一届社团理事会干部产生办法:
(一)采用理事会提名、会员自荐等报名方式,经理事会成员集体讨论,产生新一届社团理事会干部候选人名单;
(二)候选人填写《社团干部候选人提名登记表》交院团委;
(三)召开社团会员大会,以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新一届社团理事会全体干部。选举结果及时上报院团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社团负责人(会长)的任职条件:
(一)参加本社团的时间达一年以上(新成立的社团除外);
(二)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三)思想政治素质好,未受过任何处分;
(四)各科学习成绩良好,必修课无重修科目。
第二十二条 在学生干部培养、评优、综合测评等方面,社团干部与其他学生干部享受同等待遇。
第五章 社团活动及经费
第二十三条 各社团应定期组织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学校鼓励和支持社团在遵守四项基本原则和国家法律法规、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前提下,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帮助广大同学扩大知识视野、陶冶情操、培养能力、全面发展。
社团活动内容应与社团章程相符,以丰富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宗旨,在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的前提下进行,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连续6个月没有开展活动的社团,由院团委予以注销。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一律不得刻印公章,必要时可以用学生会或团委代章。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经费包括会费、勤工助学经费、社会赞助经费、学院给予的经费等。各社团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办事原则,做好社团经费的使用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社团会费缴纳工作应按照会员自愿的原则,在会员注册或新会员报名时统一进行。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免缴会费。社团会费缴纳必须先向院团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收取。
第二十七条 为保证社团经费使用规范、透明,全院学生社团经费原则上统一由院团委代管,采取专款专用的办法,由各社团凭活动计划及预算到院团委领取和报销经费,直至用完为止。每学期末,院团委统一公布各社团的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八条 各社团经费的使用情况,应每学期向会员公布一次。
第六章 社团考评及奖惩
第二十九条 为加强社团管理,引导社团健康持续发展,推动社团文化建设,院团委每学期的期末对全校社团进行考评。考评结果分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种。考评得分列前十名的社团为年度优秀社团。
第三十条 对年度考评中未达标的社团,院团委将直接注销该社团。
第三十一条 院团委、学生会每年开展“十佳社团干部”、“优秀社团干部”、“社团活动积极分子”评选活动,以表彰和鼓励为社团发展建设作出积极贡献的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由院团委负责解释,在条例实行过程中,院团委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条例进行修改和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