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建园地

学习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

“烫手”的红包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0-23        来源:省直机关纪检监察工委         点击数:

古人云:“一丝一粒,我之名节;一厘一毫,民之脂膏”“官廉,乃民之表;官不廉,则众邪生”。清正廉洁乃为官从政之本,党员干部应当自觉做到廉洁用权和廉洁从政。正常的人际交往和人情往来,本无可厚非,但在工作中不能因为人情而罔顾纪律和规矩。党员干部违规收送红包礼金,不仅严重背离党的宗旨和优良传统,违反了纪律规矩,而且败坏了党风政风,带坏了社会风气,容易滋生腐败。

一、违纪案例

王某,中共党员,某厅副处长。2015年至2016年,某学院时任党委委员、组织部长崔某为了得到某厅相关处室领导对其工作的支持,两次送给王某红包礼金共计6000元。经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王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朱某,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副总经理。从2018年10月开始,朱某负责某小区项目建设招投标工作。2019年,某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中标该项目,端午节前,为融治关系和协调工作,公司副总经理谢某到某局办公楼走访相关人员,将一个装有200元的红包放在朱某的办公桌上,朱某推辞未果,予以收受。经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朱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杨某,中共党员,某厅副处长。2013年8月,杨某手术住院期间,收受其管理和服务对象余某所送2万元现金。之后,又接受余某邀请,携家人、朋友共8人前往浙江游玩、打高尔夫球,余某支付各类费用共计8000元左右。经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杨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郭某,中共党员,某委处长。某委所属杂志社社长朱某为感谢郭某对其工作的支持,以审读费名义,于2015年至2016年逢年过节时,先后6次到郭某家中送给其礼金共计9000元。此外郭某还于2014年至2017年春节期间收受某院副院长梁某所送红包礼金共计8000元。经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郭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张某,中共党员,某院后勤服务部副主任,基建办主任。2015年至2016年,先后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蒋某、刘某安排的吃请并收受红包礼金共计22000元。经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张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胡某,中共党员,某行党委书记、董事长。2011年8月,他在担任办公室主任期间,负责某系统项目建设。2012年3月,某集团公司董事长黄某为了在该项目招标中得到胡某的支持和关照,送给其1万元现金,胡某予以收受。经某行纪委立案审查,胡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周某,中共党员,某厅主任科员,负责某项审核确认及监督检査工作。2013年至2016年,多次收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王某所送红包礼金共计26000元、购物卡5000元和两盒燕窝。此外,周某还存在监督检查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经省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立案审查,周某受到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副主任科员。

罗某,中共党员,某国有企业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15年6月,罗某为儿子举办婚宴,有23名同事得知消息后前往祝贺并送了400元至800元不等的礼金,罗某当场拒收了8名同事礼金但仍收受亲戚以外15人礼金共计7400元。经某企业纪委立案审查,罗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二、纪律规矩

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要求党员和领导干部崇廉拒腐、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廉洁用权、自觉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我们树立了一个看得见、够得着的高标准,作为党员干部,就必须始终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心中有民,心存戒惧。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七年多了,党中央三令五申,省委反复强调,省纪委持续加压,而上述案件中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仍然无视纪律规矩,我行我素、顶风作案,实属不该。

收受红包礼金是典型的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也属于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行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规定“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于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018年4月20日,省委部署开展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突出问题的专项治理,将违规收送红包礼金等三个方面作为整治的重点内容,细化出台了十三条详细规定,提出一经发现问题先免职后处理,进一步严明了纪律和规矩,对全省党员干部“约法三章”,划定了不可逾越的纪律红线。2019年8月,经省委批准,省纪委印发了《关于撤销廉政账户严禁违规收送红包礼金的通知》,决定在全省统一撤销各级廉政账户,提出紧盯关键少数和重要节点,加强监督检查。这意味着我省严禁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违规收送红包礼金的禁令“再升级”,向全社会表明,在红包礼金问题上,没有缓冲区,没有避风港,也没有任何空子可钻,释放出全面从严治党越往后越严的强烈信号。

收受红包礼金属于纪律调整范畴,但如果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则属于受贿行为。一旦构成受贿犯罪,必然受到法律制裁。

三、教训反思

省直机关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身处重要岗位,手中握有一定的资源和权力,是一些人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有的人认为收“朋友”一个几千元的“小红包”,犯不了大错,不要搞得那么不近人情,没有必要大惊小怪。但我们从过往的一些案例中看到,红包礼金往往是腐败滋生链的起点,有的犯错误的同志今天收一个明天收个,聚沙成塔、集腋成裘,长年累积达到了惊人的数额。常言道,“千里之堤,溃于蚁穴”,如果不知止,就会在温水煮青蛙中蜕化变质,从量变到质变,一步步走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上述案例中,这些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红包礼金,实际上是一种变了味的”人情”。送的人为何如此慷慨大方?看中的无非是收的人手中的权力。一些送礼者虽然当时没有开口求办事,但实际上是一种所谓的“长线投资”,日后还是要寻求回报的。收钱的人往往沉醉于享受权力和职位带来的优越感,错将红包礼金认为是自己帮助他人的回报;有的人碍于情面,拒收态度不坚决,等到被组织调查时才悔之晚矣;还有的人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不顾上级三令五申,违规收受亲戚以外的红包礼金,造成了不良影响。这些人因此受到纪律处分,教训极为深刻。

有的同志在《检讨书》中写道“食君之禄,担君之忧”,作为部门负责人,一名党的干部,本应恪尽职守,坚守廉洁防线。但还是缺乏规矩意识,违反党纪条规”,“商人和我交朋友并送钱给我,是因为我手中有权,而并非朋友情分。商人们一再吹捧,让我冲昏头脑迷失方向,挡不住糖衣炮弹的诱惑,被人牵着鼻子走,错误地认为自己何必不近人情’,次次那么花力气拒绝红包礼金”,“我是负责服装购置的,在明知对方通过送红包拉拢感情、营造关系,想要我在业务活动中予以关照的情况下,还是缺乏应有的警惕性,虽然在后来的招标采购中没有给予太多关照,但毕竟造成了‘拿人家手短’的隐患”。这些检讨和反思告诉我们,纪律是不可触碰的高压线,以身试纪,最终自食苦果。

红包文化曾经一度盛行。党的十八以来,经过持续有力的治理整顿,社会风气大有好转,但收送红包陋习积弊已久,不出重拳,不下猛药难以根绝。因此,省纪委规定对收受红包礼金者,要一律先免职再查处;领导干部亲属收受的,追究领导干部责任;对送红包礼金的公职人员,与收受者同样严肃处理;公款送礼的,对相关责任人从重追究责任;对于因特殊情况未能拒收的红包礼金(含礼品),应当自收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交纪检监察机关,并作出情况说明。

省直机关广大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务必认清红包礼金的本质和严重危害,引以为戒,严格自律,主动对红包礼金说“不“,坚决抵制收礼送礼陋习。不能为了所谓的“人情”而对工作规定视而不见,对纪律要求置若罔闻。要率先严守纪律规矩,建立清清爽爽的同志关系、规规矩矩的上下级关系、干干净净的政商关系,真正做到清正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