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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图书超期、污损、遗失、盗窃的处理规定(试行)

时间:2014-03-25 00:00:00  作者:  来源:  点击:

一、读者所借阅的图书应及时归还。凡超过借阅期限者,按每超期一天罚款0.1元计算,但超期罚款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图书价格的5倍。

二、所借阅的图书不准加注、批点、涂改、卷折、影描、剪裁、撕页等,以上情况均视为污损图书。读者在借阅图书时应当面检查,如发现图书污损或缺页,应当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以分清责任。

三、读者污损图书,如属一般污损,视情况处以2~4元罚款;如属严重污损,按图书原价赔偿,被污损的图书仍归图书馆。

四、凡遗失图书者,必须自行购置同版本的图书赔偿给图书馆,同时交纳加工费2元。如果买不到,则根据情况确定赔偿金额:

1、馆藏只有1本的,按原价3倍赔偿;

2、复本2~4本的,按原价2倍赔偿;

3、复本5本以上的,按原价赔偿并补偿2元图书加工费;

4、凡遗失成套图书中的一册者,按全套图书价格计算赔偿;

5、遗失的图书赔偿最低不得低于15元。

五、凡未办理借阅手续将书刊私自携带出馆(室)者,以偷窃书刊论处。偷窃书刊者,一经发现即处以以下处罚:

1、写出公开检讨并通报全院;

2、罚款100~200元,吊销借书证3个月;

3、态度不好者和屡次盗窃者予以一定的行政处分。

六、图书借阅处负责核定图书超期罚款、污损图书罚款,图书采编室负责核定遗失图书赔款、盗窃图书罚款,所有款项均由采编室收缴,按学期交学院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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